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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316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 (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00
业务学习)
办理期限:6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2748.3312
相关事项:
(一)投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同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投诉人或举报人应把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递交到劳动监察部门。应写明:
(1)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人的真实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依据: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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