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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大厅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 (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00 业务学习)
办理时间:每月26日—次月10日
联系电话:2737.5288
办理时限:文本齐全,当即办理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劳资部门
申办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身份证》;
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
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7、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
8、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9、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
10、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职工人事档案。
办理程序: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到单位所在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单位携带以上表、证和相关材料,到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4、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办理依据: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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