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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津劳局〔2006〕15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9号)精神,为促进灵活就业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现就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灵活就业的认定与管理
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是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或其他就业岗位时,工作场地与劳动时间不固定,难以获得稳定收入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证明其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其就业状态的转换,据实确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享受条件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在申请人对接续社会保险方式、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履行缴费义务等情况承诺后,与其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3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与人员增减处理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资格。自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在《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当期认定资格人员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每月要将当期新增及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及时提供给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据此进行享受社保补贴资格增减处理,并调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管理数据库,每月25日前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出具《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人员增加(减少)名册》。
四、关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单独登记造册,按照社会保险费代理有关规定,于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12日前进行结算。预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办理。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要实行业务专户管理,单独反映其缴费情况,于缴费月15日前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缴费证明》交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实。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凭证,计算、汇总当月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及资金情况,于每季度次月18日前将上季度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并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就业援助对象单独做标识,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上报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计划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人员、资金情况进行认定,核准无误的,将失业保险基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拨付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为补贴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帐户并注资。
六、其他相关规定
1、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管理与监督。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受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经办规程操作,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
2.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
4.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人员增加(减少)名册;
5.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6.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7.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收入和就业援助证明。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