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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西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 (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00 业务学习) 联系电话:2738.0121
【自谋职业补助费】
1、条件: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失业人员或无就业经历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的3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享受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待遇。
①当领取过营业执照后,到街道保障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零就业”家庭成员、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可将剩余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其他人员一次性领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剩余期限給予封存
②按照营业执照的年限及领取执照本人实际年龄距退休年龄的年限,给于1000—3000元的补助费。
③因经营失败再次失业,要求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时,可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歇业批复》,退回剩余激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并进行失业登记,恢复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
2、程序:
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携带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表》,然后由街道报送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区县上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审批。
3、材料:
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即上诉材料的复印件。
【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条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实行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
◆按我市社会保障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的。
2.程序:持《就失业证》、个人缴费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3.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缴费部分,补贴1/3。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2/3。 办理依据:
《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关于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补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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