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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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核报手续

 

   

    办理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西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 (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00 业务学习)

    联系电话:2738.0121
   
办理时限:出院后,15日内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登记
    申办对象: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报销标准:现起付标准为1100元,最高支付票据限额44000元 ,此数额之间部分,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药品及医疗项目,个人担负25%。

    【住院】:
    办理时限:
    1、一般情况住院的
       请于住院前到所属街保障中心进行住院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医疗待遇申请表》,出院后,15日内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药费核报。
    2、急诊抢救住院的
       请于住院后3天之内,到所属街保障中心进行住院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医疗待遇申请表》,出院后,15日内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药费核报。
    申办材料:
    1、一般情况住院的
       医疗机构开出的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三联、药费及诊疗项目明细单、身份证、《就、失业证》
    2、急诊抢救住院的
       医疗机构开出的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三联、药费及诊疗项目明细单、身份证、《就、失业证》、住院急诊证明、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复印件、“120”急救证明。
    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患病住院首先须到失业保险指定的区级医疗机构就诊,如区级医疗机构对所患疾病无法诊治的,开具《转院证》(加盖医政科公章)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失业保险指定的市级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抢救住院外,在失业保险指定医院范围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失业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失业保险指定医院: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和平区

四面钟医院

和平中医医院

河东区

津东医院

 

南开区

黄河医院

三潭医院

河西区

河西医院

体北医院

河北区

第三医院

第四中心医院

红桥区

民族医院

红桥医院

塘沽区

塘沽医院

塘沽港口医院

汉沽区

汉沽中医医院

汉沽区医院

大港区

大港医院

油田职工医院

西青区

西青医院

宾水医院

东丽区

东丽医院

东丽中医医院

津南区

咸水沽医院

 

北辰区

武清区人民医院

 

武清区

宁河县医院

 

宁河区

宝坻区人民医院

 

宝坻区

静海县医院

 

静海区

静海县医院

 

蓟县

蓟县人民医院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

医大总医院

第三中心医院

第一中心医院

专科医院

肿瘤医院

传染病医院

胸科医院

中心妇产科医院

安定医院


    失业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
    办理程序:
      1、在规定的时效内到街道保障中心进行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医院就医。
      2、如须转院治疗的,在区级指定医院开具《转院证》后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到市级指定医院就医。
      3、出院后,在规定时效内,带所须材料到区经办进行药费清算
    【门诊特殊病】
     (1)范围: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可以按住院对待申请医疗补助金。
     (2)失业人员发生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前(不超过享受期限)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医疗待遇申请表》,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办理依据:
         《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扩大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通知》
         《失业保险条例》
         劳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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