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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 (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
00 业务学习)
联系电话:2738.1316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及其工会
申办材料:
1、集体合同报审表
2、集体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式一份;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包括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指派协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证明;
5、企业方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依法成立工会的证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复件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会选派职工代表的证明(工会委员会选派代表的决议);
8、工会主席委托代理首席代表的证明和代理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9、工会主席空缺的,应提供上级工会出具的工会主要负责人证明;
10、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的证明,职工在协商代表中民主推荐首席代表的证明;
11、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2、如果协商代表来自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应出具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
1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办理程序: 1、7日内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书送劳动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2、劳动保障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审核意见书;
3、企业收到审核意见书,在三日内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办理依据: 津劳办发[2005]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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