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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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审批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 (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 00 业务学习)
    联系电话:2737.5288
    审批对象: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
    审批须知:
    
一、用人单位(包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到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特殊工时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依照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 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前述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若成立工会组织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根据依照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通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七、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作时间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每年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经确认,问题严重的应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资格或整体资格。
    以上须知内容系根据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而定。

    相关表格: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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