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处理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职工流动、停薪留职和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在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工单位和职工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四、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企业做好有关劳动法规知识的
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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