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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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 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含一年)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劳动关系期限的认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8年度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260元),缴费比例为3.5%,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保方式的认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期限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6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民工参保方式申报认定书。申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提出认定申报的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本单位已参保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招用农民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参加社会保险险种等基本信息;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保待遇:(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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